2018年12月22日星期六

辽宁本溪社保局:故意给当事人作废的法规




[点击查看原图]
2018年12月4日星期二,从辽宁本溪传来一份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这份政府信息公开附了三份材料,两份是已经作废的文件,一份是和本案没有关系的文件。

[点击查看原图]
2018年11月6日,徐艳华通过中国邮政给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邮寄了《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8年11月15日,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徐艳华申请的专门受理部门不对,通过邮寄方式推给了徐艳华。
2018年11月19日,徐艳华再一次通过中国邮政给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寄了《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8年11月4日,徐艳华才收到了这一答复。

[点击查看原图]
首先,徐艳华第一次邮寄没有任何问题。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是对外的机关法人,政策法规处只是这个机关法人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不具备主体资格,徐艳华给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徐艳华退回申请,是一种故意推诿。
不论是办公室办理,还是政策法规处办理,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该直接将申请表转交办理机构给予信息答复,而不应该退给徐艳华。他们退给徐艳华不但是一种故意推诿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点击查看原图]
再次,两份文件早已经作废。
《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早已经于2007年5月1日被明令废止,《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1日起施行的《本溪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而且,《本溪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重要立法依据之一是《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这个办法已经被《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令废止,《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005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公布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用十多年之前就废止了的法规来糊弄徐艳华。
第四,《关于丧葬费支付管理的规定》已经作废。
《关于丧葬费支付管理的规定》是2000年3月22日发布的,它的立法依据是当时的《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于2012年11月9日修订。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这一办法,已经于2004年6月27日和2011年1月7日两次修订,早已经不是原来的面貌。
《关于丧葬费支付管理的规定》没有进行修订,失去了上位法的支持,显然没有立法依据,应为无效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社会保险基金现行支付暂行办法》与本案无关。
因为本钢歪头铁矿已经参保缴费,根本就不适用《社会保险基金现行支付暂行办法》,而应该适用《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二)工伤医疗费用等支付凭证;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缩短办理时限,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笔者实在是有些震惊了:在中国依法治市先进市,在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你们人人都是专门研究社保法律法规的行家里手,你们怎么都是这个水平?如果你们不是故意祸害徐艳华老太太的话,你们就是智商太低。不论是什么原因,你们已经不适合在现在的岗位上继续祸害他人了。
有关此案最终将如何进展?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会如何接着祸害徐艳华?欺负一个无权无势,丧失了爱子的老年人有意思吗?
笔者将拭目以待,并随时予以公开报道。
2018年12月5日星期三于北京



辽宁本溪社保局:故意给当事人作废的法规——其最终目的是拖延工亡保险待遇支付
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a0a862070102yabz.html?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