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溪湖法院拒收当事人民事起诉状 ——拒收起诉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原创: 朱以山 民情民意网 今天
辽宁本溪溪湖法院拒收当事人民事起诉状
——拒收起诉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7月18日,辽宁省本溪市居民白俊龙作为自己母亲徐艳华的委托代理人到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石桥子人民法庭递交一份民事起诉状,石桥子人民法庭负责立案的人员拒绝受理。
无奈之下,白俊龙只好将民事起诉状和证据通过中国邮政寄给石桥子人民法庭。
2019年7月19日,石桥子人民法庭再一次拒绝收下徐艳华的民事起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石桥子人民法庭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我们实在难以知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石桥子人民法庭究竟为什么拒绝接收徐艳华的起诉状?他们宁可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接收徐艳华的起诉状。
徐艳华已经分别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和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
有关枉法不接收民事起诉状的法官将会被怎样处理,本网将予以密切关注并予以报道。
2019年7月23日星期二
附件: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艳华,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5206213625,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综合厂退休工人,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矿区南路水源一巷3-3栋3号,邮编:117006,联系电话:13842498108
委托代理人:白俊龙(申诉人之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7410113612,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武安路24-2栋5单元3楼8号,邮编:117000,联系电话:13842495906
被告: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歪头山铁矿,法定代表人:游维,地址: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铁矿街,电话:47838011。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按照本溪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本钢分局工伤科的具体要求帮助办理领取一次工伤待遇需提供的全部手续。
事实与理由:
白金龙系原告之子,2002年3月12日晚上正在上夜班、13日早晨6时许,被同班同事高云辉用铁棒杀死在本钢歪头山铁矿机关办公楼警卫室的工作岗位上。
2013年4月17日,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才做出了本人社工认字(2013)32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因白金龙的遗体系被告存放在殡仪馆,存放时办理的全部手续都是被告所办理的。
现在,原告需要将白金龙的遗体火化,以便能够及时领取工亡待遇。
2019年5月5日,本溪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本钢分局工伤科给原告列举了办理领取一次工伤待遇需提供的四项手续,其中只有第二项属于原告能够提供的,其余三项,需要被告给与及时办理。
2019年5月13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提交了书面的《关于请求帮助办理领取工亡待遇的申请书》,邮件号码是XA33020041021,经过中国邮政贵局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被告已经于2019年5月14日收到。
但是,已经过去两个月了,被告没有按照原告的申请去办理,也没有就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不但继续给单位增加不必要的费用,而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火化亡子白金龙遗体,严重影响了原告领取工亡待遇。
为此,起诉到人民法院,请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艳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一份。
3,白俊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本人社工认字(2013)326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5,2019年5月5日,本溪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本钢分局工伤科给申请人的书面通知复印件一份。
6,邮件号码是XA33020041021的挂号邮件收据复印件一份。
7,中国邮政贵局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XA33020041021邮件的结果。
2019年7月26日星期五
辽宁本溪溪湖法院拒收当事人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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